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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條款和條件

租車條款及細則第一章/一般規定第1條(條款及細則的適用)
本公司依據本條款及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向承租人提供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賃汽車」)(以下統稱「租賃汽車」)。如果承租人根據第8條第3項指定了與承租人不同的司機,則承租人應將本條款等中與司機相關的部分告知該司機,並讓該司機遵守本條款。請注意,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法律或一般慣例確定。 2.在不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或一般習慣的範圍內,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如果達成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預約 第二條(預約申請)

租車時,承租人同意本公司規定的價目表,並依本公司規定的方式事先同意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司機、兒童座椅等配件等。您可以透過註明是否需要租賃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來申請預訂。 2.當公司收到租賃者的預訂申請時,原則上公司將在公司擁有的租賃汽車範圍內接受預訂。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應支付單獨確定的預訂申請費用。

第3條(預約的變更)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一項之租賃條件時,應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可以取消預訂。
2.若承租人因承租人的方便而在預定的租賃開始時間過後一小時後仍未開始簽訂租賃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的程序,則視為:預訂已被取消。
3.在前兩款情況下,承租人應依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訂取消費用,公司在支付該預訂取消費用後,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退還給承租人。
4.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預訂,我們不僅會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還會支付另行規定的違約金。
5.事故、竊盜、不退貨、召回、自然災害(包括因地震等原因已或預計發生交通限制的情況)、停電、通訊故障、公共機構的要求等以及其他借款因不可歸咎於本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未能簽訂租約或取消預訂時,本公司將退還所收取的預訂申請費用。

第五條(替代租車)
如果我們無法租用承租人預訂的車輛類別的租賃汽車,我們可以要求承租人租賃與預訂不同的車輛類別的租賃汽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賃汽車」)。
2.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規定的要約,公司將按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出借替換租賃汽車,但車輛類別除外。另外,如果替代租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則租賃費用與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相同,如果低於租賃費用預訂車輛類別的,租賃費將根據替換租賃車輛的車輛類別的租賃費計算。
3.承租人可以拒絕第 1 款中規定的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提議,並可以取消預訂。遇此情況,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免責聲明)
除第 4 條和第 5 條規定的情況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不簽訂租賃合約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條(預約服務機構)
承租人可透過代表本公司辦理預訂的旅行社、關聯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已向前款規定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機構申請變更或取消預訂。

第三章/租賃

第八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承租人應明示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在本條款、價目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約。但沒有可租用的租賃汽車或租賃者或駕駛人有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
2.租賃合約訂定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費。
3.根據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註1),公司應提供駕駛員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租賃簿(正本租賃單)上的駕駛員姓名以及第14條規定的租賃證明,第1 段:輸入車牌號碼(註2)或駕駛員的駕駛資訊。為了附上駕駛執照複印件,在簽訂租賃合約時,我們將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的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的駕駛執照,並可能會要求您提供提交副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駕駛員,則承租人必須出示自己的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如果承租人與駕駛員不同,則承租人必須出示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 (註1)管理機關的基本通知是國土交通省的國土交通省長官通知「有關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Jitabi No.2)2. 138,1995 年 6 月 13 日)。 (10)和(11)。 (註2)駕駛執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駕駛執照,其格式為道路交通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第14號規定。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相當於駕駛執照。
4.簽訂租約時,本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駕駛員除駕駛執照外,出示本公司規定的證明文件,並可複印所出示的文件。
5.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將要求告知租賃者和司機在租賃期間聯繫的手機號碼等。
6.簽訂租賃協議時,本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也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九條(拒絕簽訂租約)
承租人或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簽訂租約:
(1) 司機未出示駕駛租賃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儘管我們要求但不同意提交駕駛執照副本時。
(2) 發現本人處於飲酒狀態時。
(3) 發現因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即使沒有兒童座椅,也允許 6 歲以下兒童乘坐車輛時。
(5) 被認定為黑社會或與黑社會有關的組織的成員或關聯人、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人員時。
2.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約。
(1) 預約時指定的司機與簽訂租約時的司機不同時。
(2) 過去的租金中存在拖欠本公司的租金及其他債務的情況。
(三)在過去的租賃過程中發生過第十七條所列行為時。
(四)以往租賃(包括其他汽車租賃公司的租賃)中曾發生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列行為時。
(五)在過往租賃中,有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未投保汽車保險的事實。
(6) 在與公司的交易中,對公司員工或其他關聯方使用暴力行為或語言,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7) 散佈謠言或採用欺詐手段或暴力損害本公司信譽或乾擾本公司業務時。
(8) 不滿足另行規定的條件時。
(九)公司認為不適當的其他情況。
3.在前兩款情況下,如果已與承租人確定了預訂,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取消,如果承租人支付了預訂取消費用,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已接受的預訂。給承租人。
第10條(租賃合約等的訂立)
當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賃費用,公司將租賃車輛移交給承租人時,租賃合約即告成立。
2.前項交付,應於同項之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於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租金)
本公司收取的租賃費金額為基本費用和租賃附帶費用的總計金額。
2.本公司在租車時收到的第 8 條的租金,應支付給地方交通局交通分局局長(兵庫縣為神戶交通監察部、兵庫縣陸路交通部局長、沖繩縣為沖繩總秘書處)以下第14 條第1 項也同樣。
3.若依第2條預訂後修改租賃價格,則透過比較預訂時適用的價格和租賃時的價格,租賃價格將會降低。
第十二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租賃合約簽訂後,承租人欲變更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時,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如果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租賃業務,本公司不得批准變更租賃條件。
第十三條(檢查、保養與確認)
本公司所出租的租賃汽車,應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保養)的規定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2.本公司應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及保養)規定的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3.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確保已進行前兩款規定的檢查和維護,並根據單獨指定的檢查對車輛外觀和附件進行檢查,確保租賃車輛不存在維護缺陷圖表,並確認租賃車輛是否滿足其他租賃條件。
4.若經前款確認後發現租賃車有維修缺陷,本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
第十四條(租賃證明、手機等的發行)
本公司在交接租賃車輛時,應向承租人發出指定的租賃憑證(包括透過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其中載有地區運輸局運輸分局局長指定的事項。
2.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汽車時,必須攜帶依照前項規定簽發的租賃憑證(包括作為電磁記錄攜帶的)。
3.若承租人或司機遺失租賃證明,他/她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租車人歸還租賃車輛時,也必須同時將租賃憑證歸還給公司。


第4章/使用第15條(管理責任等)
自租賃汽車交付至本公司(以下簡稱「使用中」)為止,承租人或駕駛員應以謹慎的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和保管租賃汽車。
2.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費公路、收費停車場或任何其他有償服務,則承租人或駕駛員有責任支付有償服務的使用費等。
3.若本公司收到前項收費服務提供者因未支付使用費等原因而要求公開當時的租賃者的個人資訊時,請註明車輛登記號碼以及租賃汽車的日期和時間承租人同意向請求者提供承租人的個人資料。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維護)
使用過程中,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在每天使用租賃汽車前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和維護)的規定對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車輛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或依據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賃汽車用於規定以外的目的,或允許除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租賃證明上記載的駕駛員以及經本公司同意的人以外的人駕駛租賃汽車。
(3) 採取轉租或將租賃車輛視為他人抵押等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四)偽造、變造租賃車的汽車登記號碼、車輛牌照,或透過改裝、翻新租賃車款改變其原狀的。
(5)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車進行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支撐其他車輛。
(六)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購買損害保險。
(8) 將租賃的汽車帶出日本。
(九)其他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2.承租人、司機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從內部或外部對公司辦公室、公司營業店或公司場所等進行拍攝、拍攝或記錄,或將圖像、音頻或視頻發佈在 SNS 上未經公司同意,不得發布、分發或直播。
第十八條(違規停車時的處理措施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若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定非法停放租賃汽車,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立即向非法停放租賃汽車所在地管轄的派出所報告。 ,以及因違停而產生的拖車、保管、收取等各種費用。
2.當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賃車輛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租賃者或司機並及時移動或提取租賃車輛,並在租賃期結束時或按照本公司的指示。人到處理警察局並處理違規行為,承租人或司機應遵守。此外,如果租賃汽車被警察帶走,我們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賃汽車。
3.在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後,公司應自行決定透過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確認違規情況,如果違規行為尚未得到處理,公司將應等到違規行為得到處理後,才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 此外,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或司機提供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說明承租人或司機有違規停車行為,並且他或她將出庭受審。措施),承租人或駕駛員也應遵守。
4.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除了提供必要的配合外,本公司還將向警方提交供述書、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以便追究承租人或司機的非法停車違法責任。回應。經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應依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六項規定,提交書面說明、自我承認、租賃證明等文件,採取舉報事實等必要的法律措施。
5.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規定的遺棄違法罰金支付令,並支付遺棄違法費、或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的費用、或如果公司發生此類費用所需的費用,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收取以下費用(以下簡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繳納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 相當於違規停車罰款的金額 (2) 本公司另行確定的違規停車處罰 (3) 搜索所需費用以及移動、存放、提取車輛等費用 6.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一項之規定因違法停車而需繳納罰款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接受本公司之指示,依第二項規定處理該違法行為,或依本公司之指示處理。請求依第3 段簽署確認書。否則,本公司將依照本公司另行確定的金額向承租人收取違規停車費(以下簡稱「違規停車費」),以彌補棄置違規費和違規停車罰金第 5 款規定)。
7.如果承租人已按照第 5 款規定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額,則承租人或駕駛員隨後將因停車違規而被罰款,或受到公訴 如果取消停車違規罰款支付令,並且本公司收到違規停車違規而被罰款,或受到公訴。罰款退還後,應將已繳納的違規停車費退還給承租人。依第 6 條向公司收取違規停車費的情況也同樣適用。
第十九條(GPS功能)
租賃者和駕駛員可能知道,租賃汽車可能配備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簡稱「GPS功能」),租賃汽車目前的位置和路線將記錄在租賃汽車規定的系統中。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 確認租賃合約結束時租賃車輛已歸還至指定地點。
(二)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時,或為管理租賃汽車或履行租賃合約而認為有必要時,確認租賃汽車的目前所在地。
(3) 為了提高向租車者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2.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本公司公開前項所述的 GPS 功能所記錄的信息,或收到法院、行政機關等的公開要求或公開命令時,承租人和司機可以您同意我們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這一點。
第二十條(汽車廠商的行車記錄器、車上通訊裝置)
承租人和司機知悉,租賃汽車可能配備行車記錄儀,記錄承租人和司機的駕駛狀態,並且本公司將把記錄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2) 為管理租賃汽車或履行租賃合約而認為必要時,確認承租人和駕駛員的駕駛狀況。
(3) 為了提高向租車者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提高客戶滿意度等。
2.前項行車記錄器所記錄的信息,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本公司公開的,或者本公司收到法院的公開要求或公開命令時,承租人和駕駛員應對該信息負責。範圍內披露這一點。
3.汽車製造商、汽車銷售公司等(以下簡稱「汽車製造商等」)可能會向租賃者和駕駛員提供車輛營運支援服務,因為租賃汽車可能配備汽車製造商的車輛您同意,您可能會從車輛通訊設備中取得租賃車輛的車輛狀態資訊(運行資訊、位置資訊、控制資訊、故障資訊等),用於車輛營運支援服務以及汽車製造商公佈的其他目的。
4.承租人和駕駛員同意,公司可以從汽車製造商等處接收有關前款規定的車輛狀況信息的信息,以便將其用於第一項各項規定的目的。

第五章/退貨 第二十一條(退貨責任)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租賃期結束前將租賃車輛歸還給本公司指定的還車地點。
2.承租人或司機違反前項規定的,承租人應賠償本公司因此受到的損失。
3.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承租人或駕駛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車輛,承租人或司機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22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車輛。在這種情況下,產品應以與交付時相同的狀態退回,但正常使用造成的任何磨損除外。
2.還車時,承租人或司機必須確認承租人、司機或其他乘客沒有在租賃車內遺留任何物品,我們不負責儲存此類資訊。
3.如果有未支付的租賃費用等,承租人必須在還車時完成付款。
4.除前款外,還車時未加滿燃油(汽油、柴油等)的,須繳交另行確定的燃油費。
第23條(變更租賃期間時的租賃費)
承租人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租賃期間時,應繳納變更後的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
第24條(返還地點等)
承租人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指定歸還地點時,承租人應承擔因還車地點變更所需的轉運費用。
2.若承租人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徵得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賃車歸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則承租人應支付以下還車地點變更罰金。更改退貨地點罰款=因更改退貨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x 200%
第二十五條(不歸還時的處理措施)
即使租賃期滿後、司機未回應本公司的歸還請求、或確定租賃車輛下落不明時,本公司也不會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的歸還地點。等法律措施。
2.前款適用時,本公司將與租賃者或駕駛員的家人、親戚、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訪談,並啟動GPS功能等,以確認租賃車輛的位置。
3.發生第1款規定的情況時,承租人應對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並承擔找回租賃車輛和尋找承租人或司機的費用。


第六章/發生故障、意外或竊盜時的措施第二十六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出現異常或故障時,必須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
第二十七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汽車有關的事故,承租人或駕駛員無論事故大小都應立即停止駕駛,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聽從我公司的指示。
(2) 若依照前一項的說明修理租賃車輛,則必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除非經本公司批准。
(三)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及時提交必要的文件。
(4) 與對方就事故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還應自行負責處理、解決。
3.公司應代表承租人或駕駛提供如何處理事故的建議,並應配合解決問題。
第二十八條(發生竊盜時的措施)
如果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遭受任何其他損壞,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有關竊盜及其他損害的調查,並及時提交要求的文件。
第29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約)
若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則租賃合約終止。
2.在前款情況下,承租人應承擔提取和修理租賃車輛所需的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但因第 3 項或第 5 項規定的事由導致故障等時,不在此限。
3.如果因租賃車輛的缺陷、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租賃前已存在的租賃條件,則將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將被視為已收到租賃合同。提供的替代租賃汽車的報價。且提供替代租賃汽車之條件,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4.如果承租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車輛,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到的租賃費用。如果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則同樣適用。
5.若因非承租人、司機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發生故障等,本公司將支付從收到的租賃費到租賃合約結束期間的剩餘租金。
6.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因無法使用本條規定以外的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故障等的情況除外。

第七章/補償與補償 第三十條(補償與營業補償)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租賃車輛時造成我們租賃車輛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包括非承租人或駕駛原因造成的情況。
2.若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因事故、竊盜、故障、污漬或其他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應依照價目表等規定進行賠償。氣味等,或提供商業補償。
3.若因承租人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賃汽車時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承租人或駕駛者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則承租人或駕駛應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保險與賠償)
承租人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的賠償責任時,以及駕駛員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賠償責任時,本公司所簽訂的責任保險合約租賃車輛或本公司製定的賠償制度將支付以下限額內的保險金或賠償。
(1) 個人賠償無限額(包括汽車責任險)
(2)財產補償無限制(無免賠額)
(3) 車輛保險 最高為每次事故的車輛市場價值(無免賠額,但對於某些車型和類別,有 50,000 日元至 200,000 日元範圍內的免賠額)
(4)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最高限額:3,000萬日圓(僅限在船上)
2.保險條款或賠償制度有免責事項時,不給付第一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3.違反租賃條款時,不予支付第一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4.未繳納保險或賠償的損害,以及超過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此外,如果因特別協議而改變第1款規定的限額,則任何超過特別協議規定的限額的損害將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但是,根據《應對嚴重災害特別經濟援助法》(1960 年第 150 號法律)第 2 條被指定為嚴重災害(以下簡稱“嚴重災害”)的災害造成的損害,損害發生在指定為嚴重災害的地區。如果損壞與遺失、損壞或以其他方式損壞的租賃汽車有關,承租人或駕駛員將不對損壞負責,除非承租人或駕駛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5.當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後,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第八章/租賃協議的解除 第三十二條(租賃協議的解除)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款,或屬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情形時,本公司無需通知或要求您可以解除租賃合約並立即要求返還。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
2.因前款規定取消而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承租人應賠償。
第三十三條(中期取消)
即使設備仍在使用中,承租人經本公司同意也可以解除租賃協議。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
第九章/個人資料第三十四條(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並使用租賃者或司機的個人資訊的目的如下。
(1) 作為根據道路運輸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獲得汽車租賃業務許可的經營者,應辦理營業執照所要求的事項,例如在營業場所準備租賃證明書簽訂租賃合同時要做的事情。
(2) 向租車者或司機發送有關本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二手車及其他產品的廣告及電子郵件,提供相關服務等,以及舉辦各種活動、活動等方式。
(三)簽訂租約時,核實租賃申請人或駕駛人的身份,審查是否可以簽訂租賃合約。
(4) 為了規劃和開發本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5)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產生統計數據,並加工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
2.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訊時,將事先明確說明其使用目的。
第三十五條(同意註冊和使用個人資料)
如果租車人屬於以下任何一項,租車公司可能會在簽訂租賃合約時使用租車人的個人資訊,包括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等,以供審核。
(1)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公司繳納違規停車費時 (2) 依第 18 條的規定,當令公司繳納違規停車相關費用時。全額繳納的情況(3) 依第25 條第1.2 項的規定,認定有不退還的情況。駕駛人屬於前款第(三)項情形的,前款規定的汽車租賃公司將收集駕駛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個人信息,供簽訂租賃合約時審核。
第十章/雜項規定第三十六條(抵銷)
如果公司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負有財務義務,公司可以隨時將其與承租人對公司的財務義務相抵銷。
第三十七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向本公司繳納依本條款及條件進行交易時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八條(延誤損害賠償)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和公司未能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財務義務,則應以每年 14.6% 的費率向對方支付延誤費。
第39條(優先適用日文條款等)
如果日文條款和條件與翻譯成外語的條款和條件之間存在差異,則以日文條款和條件為準。
第四十條(細則)
本公司可另行製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等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條(重要事項資訊的提供)
公司應將這些條款和條件告知承租人,包括承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商業賠償的詳細信息、公司保險或賠償制度的內容和條件以及發生故障時承租人應採取的措施、事故或盜竊時,我們將盡力在租賃前以清晰、簡單的方式提供有關非法停車時應採取的措施以及延遲歸還時應採取的措施等重要事項的資訊。
2.承租人應盡力理解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第42條(條款等的公佈)
本公司將使用以下方法之一向承租人提交條款和條件。
(1) 在我們的營業商店以公眾容易看到的方式張貼通知(包括在顯示器等電子設備上顯示)。
(2) 將其張貼在網站等上,以便易於查看。等。如果您更改此設置,同樣適用。
第四十三條(條款的變更)
我們公司可能會更改這些條款和條件。當變更本條款等時,本公司應透過在本公司網站上發布等適當方法,將變更內容、變更後的條款內容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四條(適用法律)
本條款與條件下的合約、租賃以及與租賃相關的所有行為應受日本法律管轄並依日本法律解釋。
第四十五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和條件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管轄法院應為對我們總公司、分支機構或營業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簡易法院或地方法院。

補充規定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從允許私家車付費租賃(租賃汽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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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本縣熊本市南區平田1-11-47 86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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